明星永遠都是自帶流量,無論是娛樂明星還是體育明星,只要存在商業(yè)價值,就會被一些商家利用到商業(yè)模式中。
東京奧運剛剛結束,網上就大量出現一些以奧運健兒姓名為商標的品牌,如“孫穎莎牌奶茶”、“汪順牌滅火器”、“龐偉射擊訓練營”等,不僅這幾位,還有楊倩、陳夢、全紅蟬、蘇炳添等奧運健兒的姓名都已被商家申請注冊了商標名稱。
其中,被稱為“小魔王”乒乓球冠軍孫穎莎的姓名成功注冊成2件商標,分別可以用于奶茶、果汁、汽水、腰帶、帽子等。
從中國商標網商標信息查詢系統檢索顯示,截至8月15日,東京奧運會中國代表隊50位金牌獲得者(含集體項目)中,已有20人的名字(包括同名情況)被申請注冊為商標,且注冊時間基本在東京奧運會舉辦之前。
從商標類型上來看,這些以奧運健兒命名的商標大部分都是用于商業(yè)廣告,由于這些公眾人物知名度大,自帶流量,給商家省去了大量的推廣費用,也是借用公眾人物的知名度來開拓市場。
那這類商標是否存在侵權?如果上訴是否存在違法?
鷹和卓律師事務所龔芬麗表示,我國民法典是明確保護姓名權的,一方面是保護個人人格尊嚴,另一方面是保護姓名所蘊含的經濟利益,特別是知名人物的姓名。
在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權的姓名注冊為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與該自然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系,會被認定該商標的注冊損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權,導致該商標被無效。
所以往往銷售、代工這類以明星姓名的產品會面臨較大的風險。